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01浏览次数:208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根据新《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财政收入管理,依法收税管费

    (一)严格依法组织收入。财政收入的取得,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通过财政垫付税款、转引税款、列收列支等形式虚增收入。

    (二)严格非税收入管理。要确保实现的非税收入按征缴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后,不得坐收坐支、挤占挪用,不得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严格区分非税收入资金性质,严格按规定列入相应预算,严禁违规调库、混库,不得混淆政府性基金收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界限。

    (三)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清理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财税法规制度。

    二、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四)严格预算编制。按照“全口径”管理要求,所有政府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防止和杜绝非税收入编报不实、结余结转资金过大等问题。

    (五)严格预算调整和变更。坚持预算法定原则,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一律不得支出。规范预算变更。执行中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将任何预算资金违规用于个人住房、交通、接待、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支出。

    (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七)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应编尽编、编实编准,坚决杜绝无预算或超标准采购。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参与监标和组织验收等政府采购组织执行过程;不得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执行;不得违法违规以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不得擅自变更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不得违背市场规则对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标准和指定事项。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严肃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

    (八)切实规范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在上级批复的限额内举债融资,并将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限额或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三、严格控制暂存款、暂付款,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九)规范财政暂存款管理。建立财政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十)全面清理历年财政暂付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予以列支。其他财政借垫款要抓紧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要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严禁财政暂付款长期挂账。

    (十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暂付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对外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不得对非预算单位、企业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十二)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制定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程序,对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未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不签订借款协议的,不得擅自出借库款。

    (十三)严格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对借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严格财政专户管理,坚决清理违规专户

    (十四)加强存量账户管理。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现有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2016年年底前一律取消,所有财政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支付。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于2014年年底前,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

    (十五)加强新增专户审核。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专户数量,确需增设的,严格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库〔2013〕46号)进行报批。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财政专户设立申请不予上报。

    五、严格规范支出管理,切实提高支出绩效

    (十六)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资金分配环节审核力度,防止虚报伪造资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问题。加快推进政策信息公开,严禁隐瞒政策、暗箱操作,严禁冒领侵吞、截留挪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加大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

    (十七)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强化收入分配管理,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格履行公务员津贴补贴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政府批复的津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十八)严格公务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审批和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十九)切实提高支出绩效。科学设定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严格绩效目标编审程序,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预算。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工作力度,大力推行第三方独立评价,将评价重点逐步从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基础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二十)严格决算编制。根据清理核实的财政总会计数据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财政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决算报表,坚决防止和纠正账表不符等问题。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会计核算。认真执行《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列支。坚决纠正公款私存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财政资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卡。

    (二十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从严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严格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资产公开招租和产权公开交易,严肃纠正各种擅自处置、暗箱操作、低价买卖、私相授受、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十三)加大对财经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在保障政策执行、严肃财经纪律、推动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为。

    (二十四)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全面落实《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认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十五)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新《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组织收入、虚列收入和支出、擅自改变上级专项资金用途以及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要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违规进行预算调整、违规使用超收收入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对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要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今后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

  
(2014年12月5日印发 )